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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首例失火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庭宣判!
时间:2020-05-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5月8日,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失火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如期开庭审理,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庭审,县法院当庭宣判,一审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胡某某于2021年6月30日前按照《走火山场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方案》补种树木及进行管护,并通过林业部门的验收,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植树木,或未通过林业部门验收,则承担被毁林地恢复费用8.5961万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规定,独自一人在自家地里焚烧杂草时,因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火势蔓延至相邻山场,烧毁了三个山场上的松树、灌木、山核桃树等林木,过火林地面积79.5亩,造成经济损失77000余元。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胡某某的失火行为,造成林木被毁,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修复生态或生态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辩论,被告人胡某某当庭悔罪认罪,愿意按照走火山场补植复绿生态方案要求补种树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鉴于胡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前述判决。

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绩溪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生态治理,依法保护绿水青山的决心,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力体现。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进一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为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绩溪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规定,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生产性用火行为,关注森林防火,严防森林火灾,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除了派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之外,还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做到惩治犯罪与促进修复治理有机结合,有力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