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协助办案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调动益心为公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助外脑智慧有效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质量和成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益心为公志愿者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一定专业工作经历,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时间精力。
第三条 益心为公志愿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入:
(一)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针对具备专业知识等人员,可以邀请为志愿者;
(二)人民检察院可以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等领域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聘请为志愿者;
(三)热衷于公益保护事业的人员,具备志愿者条件的,可以主动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为志愿者。主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条 益心为公志愿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一)发现、提供、反映公益损害的问题线索;
(二)见证公益诉讼勘验物证、现场调查取证、法律文书送达等活动;
(三)发挥知识或专业特长为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咨询;
(四)参加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听证;
(五)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跟踪观察;
(六)对检察办案活动进行监督评价;
(七)参与公益诉讼宣传相关工作;
(八)参加公益诉讼相关培训;
(九)参加公益诉讼庭审观摩、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十)对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参与公益诉讼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的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案件线索。
第六条 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绩溪县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属于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三)属于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提供与线索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第七条 益心为公志愿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公益诉讼线索:
(一)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报;
(二)通过益心为公平台举报;
(三)直接到检察机关举报;
(四)通过检察机关举报电话(0563-8162000)举报;
(五)通过邮寄举报(邮寄地址: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锦屏路312号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第八条 益心为公志愿者体现自愿的公益属性,一般不提供薪酬等福利保障。对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或支持办案成效突出的志愿者,按以下方式给予一定的物质表彰奖励:
(一)对于举报(提供)重大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经检察机关立案的,给予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提供专家咨询并出具专家意见书(评估报告)的,给予奖励人民币200元。
(三)参与听证等其它办案工作的,参照本院2023年4月10日制定的《绩溪县人民检察院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办案工作经费实施办法》(试行)的标准发放。
第九条 对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多个案件环节的,原则上同一案件中只奖励一次,以单次最高奖励为准。多人分别举报的,以最先举报的为准;多人联名举报的,以其团体视为一个奖励对象。
第十条 本院因办案需要可以委托当地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家咨询并出具专家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在现场勘验、庭审等办案过程中提供专业支持。对其物质表彰奖励,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社会公众提供公益诉讼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线索的表彰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委托社会组织或鉴定机构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评估鉴定的,发生的评估、鉴定费用按市场规则及标准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绩溪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院精神不符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院精神执行。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