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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判刑又赔偿!
时间:2020-08-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7月29日上午,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首次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县法院如期公开开庭审理,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庭审,县法院当庭作出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收作案工具;同时判决被告严某某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6608元,用于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被损害的生态资源。

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多次在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对登源河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专业部门评估,被告人严某某电捕鱼行为造成生态损害需增殖放流光唇鱼(俗称石斑鱼)6760尾,严某某应承担增殖放流苗种采购、运输、投放费用共计6608元。

庭审中,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采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犯罪行为造成当地渔业生态资源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对当地水生态资源进行修复。鉴于严某某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等情节,法院依法当庭对其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过程中“守卫绿水青山,共建美丽家园”的责任和担当。近年来,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公益诉讼中“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责任追究方式,努力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的效果。该院将进一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与农水、林业、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两法衔接,加大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工作力度,为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鱼跃”的建设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检察官提醒:

“捕鱼”一事,以小见大,本案案值虽然不大,却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竭泽而渔的危害不仅是几斤渔获物的损失,更是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让青山常在,让绿水长流,让生态物种资源繁衍生生不息,人人有责。

法条链接: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经诉前公告程序,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由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要求相关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