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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不意味着放纵
时间:2020-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不起诉不意味着放纵

——绩溪县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

 

近日,被不起诉人赵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伏岭镇抽水蓄能水电站葛洲坝项目部营地出发,途经水电站大门,往蓄能超市方向行驶,在346省道49公里300米处被绩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后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7mg/100ml。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认定赵某的行为显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3月19日,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对赵某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告,邀请了抽水蓄能水电站各项目部代表到场。承办检察官公开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宣传醉酒驾驶的危害,现场释法说理,开展普法教育,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被不起诉人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给了一次宽大处理的机会,使他深刻认识到酒后驾车的社会危害性,表示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承诺今后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检察官提醒:不要误认为醉驾不起诉等于醉驾不需要承担责任,不需要付出代价。即使不起诉,赵某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检察机关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从程序上处理案件的法定方式,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就无罪,更不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有力贯彻,定罪量刑标准的细化使惩治“醉驾”犯罪更科学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