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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这起涉恶案件开庭审理
时间:2020-08-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731日,由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程某某、胡某甲、舒某某、高某某、方某某、胡某乙、洪某某涉嫌非法拘禁、舒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绩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胡某甲、舒某某、高某某在经营管理绩溪白石尖石英矿、绩溪钨业公司过程中,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殴打、恐吓、打砸财物、喷漆、非法拘禁等暴力、威胁手段,对当地村民和其他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形成了以程某某、胡某甲为组织纠集者,舒某某、高某某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

              

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程某某、胡某甲、舒某某、高某某在参与绩溪白石尖石英厂、绩溪钨业公司的经营管理期间,多次随意殴打、恐吓、威胁当地村民,打砸财物,公安机关多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继续随意殴打他人,拦截公安机关安排的送医车辆,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其中程某某参与7起,胡某甲参与10起,舒某某参与7起,高某某参与5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程某某、胡某某、舒某某、高某某、方某某、胡某乙、洪某某在讨要欠款债务时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舒某某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天庭审持续四个小时,公诉人围绕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组出示证据,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的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还当庭发表了层次清楚、说理透彻的公诉意见,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以案说法,并开展法治教育。

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