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套路贷”
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纷繁复杂,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套路贷”犯罪逐渐呈现频发之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司法公信力……2020年10月21日,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对孙某某等6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严厉打击“套路贷”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份至2019年初,孙某某、胡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金诚普惠”小额贷款公司为依托,以行业规矩的名义诱骗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在放款时,蓄意制造银行走账流水,派人随借款人一起到银行将虚增借款金额及头息、服务费等取回,造成已全部放款的假象。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暴力、威胁、滋扰、肆意认定违约、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讨要债务,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和身心摧残,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涉及被害人60余名,案件卷宗达70余册,涉案金额100余万。
庭审情况
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语言清晰流畅,讯问紧扣指控,重点突出,归纳分析具有逻辑性,举证准确精练,论证严谨,辩论有理、有力、有节的驳斥对方的观点,通过对全案“套路贷”的剖析,深刻揭露了“套路贷”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给被告人及旁听的群众起到了较好的法律警示作用,同时对被告人当庭进行法治教育,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整个庭审规范有序,历时近7.5个小时。

检察官提醒:谨慎甄别“套路贷”
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一是出借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二是手段方法不同。民间借贷一般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而“套路贷”则存在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多种行为,主动追求并制造“违约”事实发生,非法占有更多财物。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伴随产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其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及恶意垒高的债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检察官在此提醒市民,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这些不法分子经常打着“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的旗号,以低息、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条件为诱饵吸引公众眼球。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请广大人民群众前往正规金融借贷机构进行借贷活动,谨慎甄别“套路贷”,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