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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2022年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2-1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1227日在绩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胡青林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2年工作情况

2022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大会举旗定向、领航复兴,令人深受鼓舞备感振奋。一年来,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县政协的民主监督下,践行初心、担当使命,坚决扛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依法能动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全力服务新时代绩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今年我院荣获第十届“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称号。

一、围绕“四大行动”新攻坚,护航发展开创新局面

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确保县委决策部署落实到检察履职各环节和全过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落实“府检联动”机制。在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召开“府检联动”联席会议,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的方案》,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服务保障“两区一地”发展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治理水平提升、加强民生领域法治保障等5个方面协调联动,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公共利益协同保护、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保障协作、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落实4项具体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与县应急管理局召开联席会议,贯彻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助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会同县市监局设立全县首个“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会同县工商联等13个部门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立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通过司法、执法、行业监管携手合作,促进“严管”制度化、防止“厚爱”被滥用。对依法可不捕、不诉的2家涉案企业,责令开展合规建设,成功办结全市首例企业合规刑事案件,取得了呵护企业、护航发展、弘扬法治的良好成效,办案经验被省检察院转发推广。加大民营企业保护力度,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及重要管理人员,依法不起诉2人,提出缓刑量刑建议1人。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涉经济犯罪“挂案”清理专项行动,清理挂案4件,着力促进营造诚信有序、合法经营的市场环境。在全市率先制定民营企业家直接约见检察长制度,进一步畅通企业家表达法治需求渠道,全年应约会见企业家10人次,走访企业13次。

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不断抓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要求,均在7日内程序性告知“已收到、谁在办”,做到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100%,办理群众信访案件41件,化解交办的重点信访事项1件,未发生涉检赴省进京访。着力推动诉源治理,深入剖析案件反映出的金融安全、污染防治、个人信息保护等社会治理问题,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7份,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积极参与省级文明城市创建,会同杨柳社区开展联点共建,做好网格、路段巡查,深化全国文明单位自身创建,助力擦亮城市文明底色。发挥13名法治副书记作用,积极提供法律服务,深入开展宪法、民法典、预防网络诈骗等普法宣传,用法治筑牢乡村、社区治理之基。完成法治廉政教育基地改造升级,打造高质量的法治廉政文化融合平台。

二、把握宽严相济新要求,促进稳定展现新作为

适应刑事犯罪结构性变化,坚持审时度势,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在更高水平上推进平安绩溪建设。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年批准逮捕32人,提起公诉126人。严厉打击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批捕2人,起诉8人,切实保障群众人身权利。依法打击盗窃、诈骗等侵财类犯罪,批捕20人,起诉23人,切实维护群众财产权益。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打击恶势力犯罪团伙2个,提起公诉8人。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对任某某等人网络敲诈勒索电商案,依法从严从快批捕2人;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深入开展上下游犯罪全链条打击,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等上下游案件15件,提起公诉47人,依法彻查、追缴犯罪所得23.27万元。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办理胡某等9人盗窃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挽回国有财产损失169万元。依法履行反腐败斗争的检察职责,办理上级交办的职务犯罪案件2件。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情节较轻、初犯偶犯等犯罪依法从宽处理,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减少对立面,努力修复社会关系。全年依法不批捕14人、不起诉70人。今年以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非法狩猎等案件激增,我们坚持区分情形、区别对待,精准行使起诉裁量权,依法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予以不起诉21人,对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的起诉6人。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1人,诉前羁押率维持在较低水平。对认罪认罚案件,建立听取当事人、律师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工作。全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93%,适用该制度的案件一审服判率达99%,从源头上减少上诉、申诉案件。

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坚持零容忍,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2人,提起公诉5人。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不批准逮捕2人、附条件不起诉1人。坚持宽容不纵容,探索建立帮教考察工作异地协作制度,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外地未成年人委托其住所地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对一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反映出的强制报告落实问题,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向1名未成年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并会同县教体局、妇联依托专业机构对其开展心理辅导,积极传递司法温暖。对案件反映出的监护失职问题,发出督促监护令19份,促使“甩手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深入落实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工作,开展检察开放日、法治进校园等活动26次。在全县中小学校设置“蓝朋友树洞信箱”,认真回复来信,帮助解答孩子们的法治问题。

三、完善诉讼监督新格局,维护公正取得新成效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刑事诉讼监督。对立案、侦查活动进行实时、全面监督,和县公安局共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配备1名专职检察官,以有力配合与切实监督,助力提高侦查办案质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件、撤案5件,提出纠正侦查违法意见7次,纠正漏诉2人、漏罪1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议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提出抗诉1件,市中院依法改判。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检察长列席会议讨论案件3次,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刑事执行监督。深入开展监管执法活动监督,对监管执法活动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4件,切实维护监管场所秩序。完善刑罚执行监督,2名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漏管问题,职务犯罪案件中9人涉财产部分未及时移送立案执行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对10起重大刑事案件开展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保障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完善民行检察监督。加强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9件,促进规范终结本次执行、民事公告送达等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加强行政审判和非诉执行监督,2020年以来办结的行政审判和非诉执行案件进行专项检察,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8件,促进保障当事人权利、规范非诉执行案件受理,同步开展穿透式监督,对检察发现的履职不规范等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2件,均获法院和相关单位采纳。加强与法院的协同配合,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助力28名农民追索劳动报酬13万元。

四、发挥公益诉讼新效能,守护公益迈出新步伐

认真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努力当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者,扎实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79件,审查立案40件。坚持把诉前程序作为解决问题的最佳手段,办理行政公益诉讼1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均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并采纳,同时,坚持开展回访,对履职情况进行跟进监督。办理民事公益诉讼24件,在发布公告后,其中公告期内挽回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对案件予以终结9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件,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均对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提请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件。

强化重点领域公益保护。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首次建议对被告人提出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的禁止令,获得法院判决支持。针对网络餐饮店铺未公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消字号”产品标签不规范等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件,督促监管部门进行整改。向税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追缴环境保护税35万余元,共同推动国有财产保护,该案办理经验在全市进行推广。起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17人,提起公益诉讼案件9件,追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万余元,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份,纠正违法披露个人信息行为

健全公益诉讼办案机制。着力拓展线索来源渠道,推广“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招募志愿者16人,积极凝聚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公益。在县田长办、龙川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设立检察官室,完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作机制。推进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衔接,针对建议、提案涉及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向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件推动除治“加拿大一支黄花”探索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向被告提出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获得法院支持,切实提升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威慑力。

五、提高自身建设新水平,检察队伍彰显新气象

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需要,牢记民心是最大的政治,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2名干警分别荣获最高检、省检察院表彰。

全面加强政治建设。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每周一学”,举办检察讲堂5期。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开展检察长进党校宣讲,深入解读、宣传文件精神。努力践行“一改两为五做到”,杜绝程序了结、机械司法,积极运用刑事和解、多元化解、释法说理等工作机制,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常态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举行迎“七一”主题系列教育,重温入党誓词、宪法誓词,组织升国旗仪式,筑牢政治信仰,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

全面提升履职能力。围绕检察机关“质量建设年”部署,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协助省检察院办理民事检察案件6件,抽调3名干警协助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办案,派出2名新进公务员、1名检察官分别到镇村、企业挂职锻炼,着力提升办案技能和综合素质。规范领导干部办案工作,杜绝领导干部办理五类“负面清单”案件,切实发挥带头示范作用。聘请4名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深化执法司法协作配合。组织检察官与法官、警察、律师等开展打击网络犯罪同堂培训,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尺度。

全面抓实从严治检。坚持严管就是厚爱,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开展“五聚焦五查找”作风建设集中整治、“严规矩、强警示、转作风”警示教育,确保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制定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健全正风肃纪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案件评查全覆盖,促进规范司法。持续抓好“三个规定”落实,全年填报重大事项记录37件,坚决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自觉接受监督,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案件管理、检察官整体工作情况,全面落实审议意见。积极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荐8位社会人士担任市检察院听证员,13件案件进行听证,其中8件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直播;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50件次;聘请9名新一届特邀执法执纪监督员全面监督检察工作,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步这是县委坚强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的结果,离不开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代表!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对标新阶段新形势,司法理念转变还不到位,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仍有待提升;二是对标人民群众新期待,四大检察全面发展、融汇贯通仍有差距;三是对标队伍建设新要求,法律监督能力仍需加强。这些问题,我们将紧盯不放,切实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安排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新征程,再奋进。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紧盯长三角“学先进、提标杆”,围绕坚持“四个定位”、实施“四大行动”、推进“四个转化”,全力推进落实县委“六个年”部署要求,全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服务保障。

一、坚定历史自信,在党的领导下把牢检察工作方向

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要求。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围绕党建工作提升年,持续为民办实事、解难题,做优党建项目品牌,探索党建工作和检察业务融合发展新路径。

二、全力服务大局,在能动履职中护航发展保障民生

深化“府检联动”,助推法治绩溪建设再上新台阶。围绕项目建设攻坚年,深入开展检企共建,提供全面法治服务。围绕创新改革突破年,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落实第三方监管机制,坚持“能用尽用”,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聚力文明创建,提升本院与联点共建小区创建水平。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履行法治副书记职责,常态化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公开听证、司法救助、普法宣传等工作,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聚焦检察办案,在与时俱进中保障安全维护稳定

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加大网络犯罪惩治力度,助推更高质效依法治网。会同公安机关建立被性侵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场所,常态化抓好强制报告、从业禁止制度实施,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效。围绕美丽幸福提升年,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深化参与河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工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考虑个案情况和公众心理感受,全面把握宽严关系,更加有力促进社会内生稳定。

四、坚持人民至上,在完善监督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推进“四大检察”一体发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依法追诉犯罪的同时,对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完善侦查监督与协助配合机制,深化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提升监督精准度和深度。认真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聚焦社会关注热点难点、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拓宽公益诉讼覆盖面,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

五、坚持守正创新,在常抓不懈中锻造过硬检察铁军

持续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案件管理,降低“案-件比”,缩短办案时长,引导检察人员“求极致”,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持续开展检察干警挂职锻炼,大力培育检察队伍专业精神、综合能力。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着力打造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千帆竞发势如虹,百舸争流正当时。2023年,我们将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牢记“三个务必”,凝心聚力,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奋力走好绩溪检察新的赶考之路,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丽幸福绩溪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名词解释

八号检察建议P2第12行):2022年3月,最高检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安全生产溯源治理方面的检察建议,这是最高检第八号检察建议,简称八号检察建议。该建议同时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11个有关部门,共促安全生产治理水平的提升。

②涉案企业合规改革P215行):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在合规改革中,建立独立于检察机关之外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第三方监管,促进企业践行合规承诺检察机关定期检查合规建设情况,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③刑事犯罪结构性变化P321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长期稳定,重罪、重刑率持续下降,轻罪、轻刑率大幅上升。根据最高检工作报告数据,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与此同时,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

④附条件不起诉P59行)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确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考验期,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内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形,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⑤强制报告P57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上述主体报告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不再是道德的选择,而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⑥穿透式监督P73行)在行政检察监督过程中,不仅仅监督法院裁判是否正确,还要透过法院的裁判,审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视行政争议能否得到实质性化解,审视个案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必要时发出检察建议。

⑦禁止令P721行)刑法规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⑧五类“负面清单”案件P918行)根据上级检察机关要求,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对入额院领导轮案方式予以调整,确保备案审查、指定管辖案件、批准及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程序性案件以及醉驾案件、司法救助案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案管流程案件等五类“负面清单”案件不能通过自动轮案方式分配给入额院领导办理。

⑨三个规定P105行)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三个文件简称为“三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