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决算情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2014年度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绩溪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属于本级决算。
三、2014年度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606.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06.7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四、2014年度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60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06.7万元,占总支出的100%。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度决算支出589万元,用于日常运行及业务办案项目的经费支出。其中:“行政运行”决算支出349.9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其他检察支出”决算支出239.1万元,主要用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公诉和审判监督、侦查监督、执行监督、控告申诉等办案支出。
2.“住房保障支出”2014年度决算17.7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三公”经费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201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
决 算 数 |
合 计 |
38.8 |
因公出国(境)费 |
0 |
公务接待费 |
14.9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23.9 |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23.9 |
公务用车购置 |
0 |
二、201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38.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4.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3.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务接待费支出14.9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兄弟县、市单位业务指导和工作调研等公务往来支出,包括来宾食宿费等。在公务接待中,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委省政府30条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接待办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绩办〔2013〕34号)规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3.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为23.9万元,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租用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用于日常公务、监督检查、政策调研等。2014年,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编制8辆,保有量为7辆。
附件:1.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总表
2.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表
3.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
4.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5.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