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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
时间:2016-08-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2015年度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绩溪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属于本级决算

三、2015年度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749.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49.7万元,占100%

四、2015年度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749.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7万元,占68%;项目支出242.7万元,占32%。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 2015年度决算435.4万元,其中“行政运行”决算支出435.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两房建设”决算支出19.4万元,主要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的支出。

  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中的“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事务支出” 2015年度决算29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决算支出69.7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项目支出”决算223.3万元,主要用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公诉和审判监督、侦查监督、执行监督、控告申诉等部门在办案中办案及装备经费的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2015年度决算21.3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附件:1.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收入决算表

          3.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支出决算表

          4.绩溪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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