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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清明踏青游需知法守法 检察官以案释法提醒文明出行
时间:2025-04-09  作者:  新闻来源:成都检察 【字号: | |

清明时节,春暖花开,正是人们外出踏青赏花的好时节。但近年来,因踏青引发的破坏环境、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件屡见不鲜。又是一年清明到,检察官以案释法,提醒广大市民在享受春光的同时守住法律底线,避免“摊上事”。




随意采摘花木

触碰“美丽陷阱”


2023年清明期间,游客李某在某森林公园将大片樱花树枝折断带走制作干花。经鉴定,被损毁樱花树价值达2.3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察官指出,公园内的观赏植物属于公共财产,即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野炊生火酿山火

星火燎原追刑责


2022年清明,王某在郊区荒山烧烤,未熄灭的炭火引燃枯草,过火面积达12亩。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过失犯放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郊游切莫贪图方便,随意找个地方野炊。即便在指定野炊区,做完饭,也需确认火种彻底熄灭后方可离开。


擅闯未开放区

冒险打卡埋祸端


某地质公园发生游客穿越警戒线坠崖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检察官指出,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可能违反《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检察官建议

提前了解景区管理规定,查看禁入区域标识;自备环保餐具和垃圾袋,践行“零废弃”出游;遇到“禁止攀折”“请勿靠近”等警示标识要严格遵守。

此外,在参加清明祭祀活动时,自觉摒弃燃放鞭炮等传统祭扫方式,不随地焚香烧纸、抛撒冥币,杜绝使用不易降解祭祀用品,减少火灾隐患,保护生态环境。


春光虽好,守法为本。让我们在感受春天之美的同时,共同守护绿水青山,让清明踏青成为文明法治的生动实践。美景需要呵护,违法必受惩处,切莫让一时的疏忽,成为终身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