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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安全生产不容半点侥幸
时间:2025-04-09  作者:  新闻来源: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前言


在安全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销售一直是监管的重点,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然而,仍有人为谋取私利,铤而走险,置公共安全于不顾。

近日,周某某因非法存储、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被共青城市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该案系共青城市首例危险作业案件。



典型案例

2022年底至2023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危险化学品甲醇,储存于共青城市高新区某居民区旁铁皮房内,兑水后作为燃料销售给餐馆。2023年11月24日,市应急管理局在上述铁皮房现场查获甲醇5080kg,经鉴定,涉案透明液体中检出甲醇,含量为90% 。经查,周某某的储存经营行为已持续一年多,且该铁皮房贴邻居民楼,已有二十余户入住,一旦发生爆炸,可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同时该铁皮房内甲醇储存场所条件差,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电灯、配电柜等电气设备不具备防爆功能,甲醇储存装置不合规。作业过程中存在较大燃烧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高且后果严重。经市应急管理局认定,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周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以危险作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因周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法院经审查后采纳了我们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安全生产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必须牢牢守住的底线。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仅对生产作业人员自己,而且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会造成较大安全隐患。例如在本案中甲醇作为易燃易爆物品,其纯度达到了90%以上,本就是出售给餐饮机构做助燃剂使用,周某某将如此危险的甲醇储存在空间狭小、无任何防爆预警装置的铁皮房内,且该铁皮房紧贴居民区,大楼内长住20余户居民,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其根本目的不是处罚,而是希望将安全隐患消除于未发生之时,避免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十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

(1)委托无资质企业或者个人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在储存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3)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申报、储存的;

(4)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