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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别让“取保”变“实押”!违反规定者逮捕没商量!
时间:2025-08-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案例

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周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昌宁县至广东、浙江等地,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向执行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多次传讯拒不到案。后周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25年7月16日,周某在浙江被抓获归案。因周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同年7月29日昌宁县检察院对周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取保候审绝非“责任豁免”“一保了事”,被取保候审人员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违反规定将会被没收保证金、强制措施将会变更为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每一次传讯及时到案、每一次变动如实报告既是对司法权威的尊重,更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切不可掉以轻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二)企图自杀、逃跑;(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四)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有前两款情形,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依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