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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说法 | 警惕入学诈骗陷阱
时间:2025-08-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一些诈骗分子抓住家长对子女进入好学校的殷切期盼,打着“内部指标”“特殊关系”等旗号,骗取家长钱财,让不少家庭承受巨额财产损失。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被告人蒋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入学,以跑关系需要费用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最终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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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被害人崔某某为帮妹妹解决小升初问题,便向被告人蒋某某寻求帮助。蒋某某谎称自己认识人可以帮其妹妹顺利进入理想中学,向崔某某要11万元的“跑关系费”,承诺办不成可以全额退款。崔某某信以为真,在2021年5月至10月期间,崔某某先后通过微信向蒋某某转9.5万元,当面给2万元现金,共计11.5万元,其中5000元作为给蒋某某的“喝茶费”。然而,蒋某某收到钱后,并没有找人去办理崔某某妹妹升学之事,实际上也并不认识帮助解决升学的相关人员,被骗来的钱财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销。2022年初,一直没见事情有进展的崔某某要求退钱,蒋某某以各种借口、理由拖延时间,直至2023年4月,蒋某某通过微信退还5000元。案发后,蒋某某向崔某某归还剩余款项11万元,崔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2024年10月,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检察官以案说法:办理入学谨防上当受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广大家长应及时关注官方的招生信息,通过正规渠道、按规定程序报名,不要轻信所谓的“有关系”“有门路”等说辞,以免遭受财产损失的同时也耽误孩子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