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是国家交通“动脉”,依法缴纳通行费是通行者义务。但少数货车司机动“歪心思”,通过“奇葩”手段偷逃费用,损害国有资产且破坏交通秩序。近期,检察机关办理了卢某、郑某团伙通过“逃费组合拳”骗逃高速通行费的案件,为企图规避高速通行费的驾驶人员敲响了警钟。

“三招” 逃费伎俩
看似 “聪明” 实则违法

2022年12月至2025年5月期间,卢某、郑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苏滇等高速路线往返时,多次采用借助特定工具阻碍计费、擅自改动车辆关键结构以及行驶途中更换凭证办理缴费手续的方式非法骗取通行费。卢某等人多次用上述手段在多条高速逃费,致使安徽交控集团马鞍山高速管理中心等收费站少收费用,累计金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卢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三年不等、宣告缓刑二年至四年不等,全案共处罚金6.6万元。

逃费非“小事”
多重危害触目惊心
卢某、郑某等人认为逃费是“占小便宜”,实则危害重大。
国有资产方面:高速建设运营投入巨额国资,通行费是弥补成本、保障养护运营的关键。他们逃费致国资流失,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营与后续建设,若不遏制,可能因养护资金不足影响道路质量,引发安全隐患。
交通秩序方面:私自改变车辆原有核定类型,违反车辆安全规定,改变车辆结构,降低制动、承载性能,高速行驶易酿事故;干扰收费系统,降低车道通行效率,引发拥堵。
社会公平方面:依法缴费是司机义务,违法逃费对自觉缴费者不公,易引发效仿,形成“破窗效应”,扰乱收费秩序,影响社会和谐。

检察官提醒

高速动脉通四方,缴费履约是担当。
裹卡拆轴藏奸巧,扔卡逃费国资伤。
检察亮剑明法纪,诈骗触刑有典章。
劝君莫存侥幸念,依规同行谱新章。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