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幕降临,本是结束一天忙碌、享受闲暇的好时机,一人却因酒后情绪失控,上演了一幕因冲动引发的违法犯罪。下面,昌检君带您了解一起因酒后发泄情绪损毁财物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案例回顾

范某某是一名公司职工,平时工作勤快,人缘也不错。某日其与朋友聚餐饮酒后,在回家途中因近期工作压力和生活琐事而感到情绪积郁。为发泄情绪,范某某借着酒劲随手捡起路边的尖锐物品,对停放在路边的两辆私家车进行划损,造成车辆表面多处划痕,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7000余元。案发后,范某某真诚认罪悔罪,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检察官释法
范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范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最终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酒后情绪失控、任意发泄的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可能让自己面对法律的制裁。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尊重他人财物和社会秩序的法律红线不容触碰,冲动的代价终将由自己承担,希望广大群众以本案为鉴,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