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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警惕“冲动”魔鬼 莫让“小事”成罪
时间:2026-05-09  作者:  新闻来源:雷州检察 【字号: | |

深夜的烧烤摊,本是朋友欢聚、放松身心的场所。然而,一次偶然的触碰、一句不当的言语、一次冲动的挥拳,却可能让欢乐的聚会演变成违法犯罪的现场,让参与者追悔莫及。

案情回顾

2026年2月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朋友郑某甲、郑某乙、黄某某等多人在大排档吃宵夜时,因朋友郑某甲误拿邻桌颜某某凳子引发口角。王某某虽曾劝阻同行郑某乙,但未果。随后,黄某某率先用凳子砸向颜某某,导致冲突升级。颜某某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随即互砸凳子,双方多人参与斗殴,致颜某某及颜某某的朋友郑某丙二人轻微伤。

经审查,检察机关以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检察官讲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治意识需长存,是非界限要分明。法律是行为的底线,任何以暴力方式解决纷争的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切勿认为“谁先动手谁没理,我还手就是正当防卫”,在非面临紧迫不法侵害的普通互殴中,后动手的一方同样可能违法甚至犯罪。

日常生活中,难免磕磕碰碰。建设和谐社会,需要我们每一位公民常怀宽容之心,恪守法律之尺,用理性与合法的方式化解矛盾。切记:退一步并非懦弱,守法纪不是束缚,莫让一时冲动,酿成一生悔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8号)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深夜的烧烤摊,本是朋友欢聚、放松身心的场所。然而,一次偶然的触碰、一句不当的言语、一次冲动的挥拳,却可能让欢乐的聚会演变成违法犯罪的现场,让参与者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