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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以案说法】拒绝高空抛物!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时间:2026-04-22  作者:  新闻来源:澄江检察 【字号: | |

高空抛物早已不是简单的道德瑕疵,而是实打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被称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哪怕是不起眼的小物件,从高空坠落都能产生巨大冲击力,轻则损毁财物,重则伤及性命,给无辜者带来难以逆转的伤痛,也让自己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化名)与家人发生争吵,便先将家中的白菜、南瓜、葱等蔬菜从15楼走廊处扔到楼外,后又折返家中将一块约120cm×80cm的长方形瓷砖从屋内阳台窗子扔出楼外,随即又将堆放在阳台的20cm2m长短不一的约50根钢管、铁管等从阳台扔出楼外,小区保安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在单元楼前面空地处发现瓷砖碎片、蔬菜和50根大小不一的钢管等物品,小区部分地砖及路面被砸损坏。

经庭审,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社会危害、认罪悔罪表现,澄江市人民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近年来,因高空抛物引发的惨痛案例屡见不鲜,但还是有人会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楼下也没什么人,扔一下没关系”,或是“扔个烟头、果皮、快递盒,根本就没重量,伤不了人”,因此贪图方便随手从高处往下扔。可就是这么随手一扔,背后却藏着巨大的安全风险和法律代价。如图所示,物体从高空坠落的冲击力会随高度呈几何级增长,风险远超常人认识。

检察官提醒

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每一个公民都应敬畏法律、尊重生命。请务必管住手、看住物,切勿以身试法。我们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养成文明生活的习惯,不在阳台、窗外堆放易坠物品;勇于劝阻、举报此类违法行为,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杜绝高空抛物,是对他人生命的负责,也是对自己家庭的保护。让我们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共建平安和谐家园。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高空抛物】: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