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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酒后稍作休息≠酒醒!醉驾上路,害人害己
时间:2026-10-21  作者:  新闻来源:房山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成为全社会共识,但仍有少数司机心存侥幸,觉得“少喝点没事”“歇一会儿就醒了”。事实上,酒精代谢需要较长时间,短暂休息并不等于酒醒,体内酒精含量仍可能达到酒驾甚至醉驾标准,一旦驾车上路,不仅危及自身安全,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案情简介】


某日中午,李某某在午饭时饮用白酒,饭后回家休息了约2小时后驾驶汽车出门。在开车经过路口时,由于酒精的作用,李某某驾驶的汽车突然提速撞击了前方一辆小客车,接着转弯行驶到了路边的办公楼前,撞毁院外的护栏并撞上院内停放的车辆,随后李某某被当场抓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检察机关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李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

警惕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杜绝侥幸投机心理。饮酒后人体控制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等均受到影响,酒驾醉驾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不负责任,更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检察官在此提醒:切勿心存侥幸,切勿酒后开车,切勿以身试法!